三章 納稅評估
二十條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通過掌握的納稅人各類內、外部信息,運用有效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的管理行為,是強化稅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二十一條 對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部門和稅收管理員的基本工作,是企業稅收管理員的重要工作職責。
二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應對所管轄的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納稅評估,可根據其實際情況按月、季、或生產經營周期等進行。
稅收管理員對所管轄企業原則上內評估一遍,掌握管戶的實際稅源情況。
二十三條 稅收管理員在納稅評估中主要負責評估對象的初步確定、實地調查、約談、對評估問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等工作。
二十四條 稅收管理員要按照納稅評估的要求,根據分類管理的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采集相關涉稅信息,并輸入“一戶式”存儲管理。
相關涉稅信息包括靜態信息、動態信息、三方信息。靜態信息是指根據分類管理及日常監控的需要,采集的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一般不會變化的信息,包括生產工藝流程、設備生產能力等。動態信息是指根據分類管理主、輔控指標及日常監控的需要,采集的納稅人每月有變化的信息,包括企業的資金流、貨物流等;三方信息是指根據分類管理主、輔控指標及日常監控的需要,需從其他企業(單位)采集的相關信息,包括耗電量、水量、礦產部門收取的資源費等。
對靜態信息實行一次性采集錄入;對動態信息可根據日常監控需要原則上按月采集錄入;對三方信息原則上由征管等部門統一采集或指定專人采集錄入。
二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在采集各種信息時,應與巡查巡管、涉稅調查、日常檢查相結合,盡量做到一次下戶、全面采集、享使用。
二十六條 稅收管理員應充分利用所采集的納稅人信息、計算機初審結果,結合管戶的實際情況和監控重點,進行案頭綜合分析,初步確定重點評估對象。
二十七條 稅收管理員要按照評估方
案的要求,對存在疑點需進一步驗證的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約談。
(一)對一般性問題或者行為明確、疑點清晰的問題,可以直接進入約談舉證。
(二)對于疑點不夠明確,不調查難以與納稅人約談的,可先進行實地調查,疑點初步明確后再進行約談;約談后仍存在疑點的,可再次進行實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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