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村規民約玉屏鎮板旺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村 規 民 約為使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達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目的,進一步規范村民的生育行為,教育村民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嚴肅處理違反計劃生育的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制定本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村規民約如下:一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公民必須實行計劃生育,做到少生優生,樹立科學、文明的婚育新觀念。二條 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三條 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婦,必須持有關證件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辦理生育證件,領取《生育證》后方可懷孕和生育。新婚夫婦領取《生育證》時,應自覺與村民自治委員會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未辦理《生育證》而懷孕的,依照《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應接受補救措施;未辦理《生育證》而生育,影響本村人口計劃的執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級計劃生育部門處罰外,還應向村民自治委員會繳納罰款元。四條 育齡夫婦應在其新生嬰兒出生五天內,主動自覺向村民自治委員會報告嬰兒的出生日期、性別情況。在嬰兒出生后的天至天內,采取相應的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孩的,應由育齡婦女采取上環手術;生育二孩的,應由夫或妻采取結扎手術。逾期未作術,影響村手術及時率的,除接受上級計生部門處罰外,還應向村民自治委員會繳納罰款元。五條 已婚育齡婦女中的重檢對象應參加每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婦檢,因故暫時不能按時參加婦檢的,應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員會報告,(書面請假),事后要及時補檢。無故不參加或逾期參加婦檢而影響村婦檢率的,除接受上級計生部門的處罰外,還應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員會繳納罰款元。重檢對象必須親自參加婦檢,不得代檢。若有代檢情況的發生,則分別給予應檢和代檢者處以元罰款,并視情節輕重移送上級計生部門給予從重處理。六條 收養嬰幼兒的,應按《收養法》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收養手續。被收養的嬰幼兒視為該育齡夫婦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育齡夫婦按照子女情況落實相應計劃生育政策。收養嬰幼兒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按照規定由計生業務部門進行處罰外,村民自治委員會給予該收養人處以罰款元。七條 已婚育齡人員外出務工、經商的,在外出前應先與村民自治委員會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計劃生育協議書》,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間必須自覺遵守計劃生育規定,經常向村民自治委員會反饋計劃生育執行情況。屬婦檢對象的,可到流入地計生服務部門參加婦檢,并按戶籍地規定的婦檢時間寄回婦檢證明;有生育情況的,應以書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員會報告,并寄回嬰兒出生證明及避孕節育手術證明復印件(手術可在流入地計生服務部門進行)。外出期間以流入地計生部門管理為主。外出期間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由當地計生業務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罰。若影響本村當人口計劃的執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員會應由計生業務部門給予該夫婦處以罰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