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察工作規定 十六條 監察部門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內部監察對象就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企業規章制度的情況; 、在各項經營管理工作中,是否認真履行職責、正確決策以及能否優質高效地完成各項任務的情況; 、對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企業重大改革措施、經營決策及經營目標的實施情況; 、履行職責、執行公司規章制度和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 、民主管理的執行情況; 、協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企業發生的重大、特大責任事故。 (二)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下列行政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或對抗上級決議、命令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執行、不正確執行、拖延執行或干擾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企業規章制度的; 、違反有關規定,不做調查研究,不進行科學論證,盲目或擅自決策而導致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 、以權謀私,嚴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失職瀆職、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諉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對經營、管理及其人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長期失察,造成企業價值流失,出現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 、經濟貿易活動中,盲目簽訂合同,不認真履行合同、擅自改變合同,或未簽合同即先付款,以及擅自擔保,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濫用職權侵犯企業利益及職工利益,或在經營、管理作風方面,損害企業全局利益和職工利益的,引起強烈不良反映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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