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交辦制度
、縣城區辦事處調處中心對受理的各類矛盾糾紛進行認真梳理分類,分流交辦;
、對應分流交辦的矛盾糾紛,由調處中心填寫交辦單,當事人持交辦單到指定單位處理;
、對于重大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分流交辦的基礎上做好協調協助,同處理。
督查、督辦制度
、調處中心對應歸口辦理的矛盾糾紛實行轉辦、交辦制度,由對口單位負責辦理;
、調處中心對分流案件的調處情況隨時進行督查督辦;
、通過督查督辦,確保矛盾糾紛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得到依法、及時處理
同調解制度
為使發生在我轄區及附近單位的民間糾紛得到及時、妥善正確的調處,結合單位實際,現制定本制度。
、不論為主持調解還是協助調解,均應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群眾負責的精神,認真對待。
、積極與有關各方保持聯系,進行調查研究,收集糾紛的事實材料;主動采取措施,防止糾紛激化;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敦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矛盾糾紛調處回訪制度
矛盾糾紛調處回訪制度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了鞏固調解成果,防止糾紛反復,而對糾紛調解已達成者所進行的檢查訪問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于糾紛調解已達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執行回訪制度。特別是對重大疑難糾紛,調解員要定期進行回訪。
、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糾紛回訪過程中,要注意發現、糾正調解工作中的錯誤,改進工作,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以鞏固調解的成果。
、回訪的對象主要是當事人和知情人,聽取他們的意見。同時,要注意收集群眾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況。
、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進行回訪時,要了解當事人的思想動態,繼續進行法制宣傳與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雙方履行協議。
、對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并結束調解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主動上門回訪糾紛當事人,了解矛盾糾紛解決與否及發展動態,勸告當事人冷靜、理智、正確對待,依法辦事,不可感情用事,擴大糾紛事態,以防止糾紛擴大激化或轉化。
、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每次回訪必須有詳細的回訪紀錄并存檔。
調解工作總結評比制度
、人民調解工作實行一兩總結制度,半初步總結,一全面總結;
、總結內容是:半或一來開展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估介,調解、預防糾紛的成功經驗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訓、失
誤及其原因,以及今工作的安排;
、參加人員為辦事處調解委員會及各基層調解委員會成員; 、總結的目的是發揚成績,睜差距,克服缺點,改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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