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健全和規范洪雅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社依法規范運作,維護本社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社《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社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股東公布的行為。本社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度報告,半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本社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監管~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
三條 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續責任,本社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社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本社將《眉山日報》作為信息披露的指定載體。
三章 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
四條 本社理事會授權本社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協調本社信息披露事務。本社辦公室主任負責有關涉及信息披露有關方面的聯系,并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向投資者提供本社公開披露的資料。
五條 不能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六條 本社發現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發布的公告和媒體上轉載的有關本社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七條 本社對外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如經監管~審核后提出審查意見或要求本社對某一事項進行補充說明時,辦公室主任應當及時向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的理事報告,據其指示及時地組織有關人員答復監管~,按要求作出解釋說明,刊登補充公告。
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責任
八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
、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辦公室主任進行合規性審查并簽字;
、理事長(或授權人)簽發。
九條 本社理事長有權以本社名義披露信息。
十條 本社有關部門對于事項是否需要披露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或通過辦公室主任向監管~咨詢。本社不能確定有關事項是否必須及時披露的,應當報告監管~審核后決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時間和方式。本社公開披露的信息必須在一時間報送監管~。
十一條 辦公室主任的責任
,辦公室主任為本社與監管~的指定聯絡人,負責準備和遞交監管~要求的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辜置的任務。
、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明確本社各部門的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及保密責任,負責與新聞媒體及投資者的聯系;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理事;向投資者提供本社公開披露過的資料。其他機構及個人不應干預辦公室主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十六條 理事的責任
、本社理事會全體人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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