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除以上、項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現金每筆不得超過XX元,超過限額部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確需全額支付大額現金的,由村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報鎮農經站備案。
(四)現金收支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向單位和社員收取現金時,必須手續完備,統一使用《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收取的現金超過規定庫存限額部分應及時送存開戶行(社)。
現金支付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五)現金日記帳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現金日記帳,逐筆及時登記,每日結帳核對,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合情況,做到帳款相符。
(六)禁止性規定
為了加強現金管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現金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白條”抵庫;
、不準出租、出借和轉讓銀行帳戶;
、不準利用銀行帳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不準將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
、不準設立“小金庫”,保留帳外公款;
、不準“坐支”現金;
、不準報銷手續不完備、開支不合理和款經審批的發票;
、不準跨度結報現金支出發票。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跨度結報的,須經審批并經財務監督小組同意后方可報銷;
、不準公款私借;
、不準將庫存現金和私人現款混在一起;
、不準以集體的名義為企業和個人擔保資金來往。
(七)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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