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隨時間推移,內容需加以保密或限制使用范圍、領域的文件、資料,予以重定密級。
三章 保密措施
十二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應嚴格按國家保密工作的規定和程序處理:
(一)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確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摘轉;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程序辦理手續后由保密員或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指定的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須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設備或場地中保存。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對外經濟往來與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資料,內容如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程序辦理。
十三條 屬于集團公司企業秘密范圍的文件、資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應按國家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處理:
(一)未經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批準,不得復制、摘轉;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保密員或集團公司領導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須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設備或場地中保存。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在對外經濟往來與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資料,內容如涉及集團公司企業秘密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請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或所屬企業領導批準。
十四條 舉行涉及國家秘密或集團公司企業秘密的會議和進行其它具有保密要求的活動,應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要求,其正式會議記錄由集團公司保密室保存。
十五條 集團公司根據需要設專職保密員(機要秘書),負責保密的具體工作。所屬企業也必須按規定配置專職或兼職保密員。
十六條 專、兼職保密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責任感、思想水平和專業素質,熱愛本職工作,有事業心和進取心。
十七條 集團公司設保密委員會,在省保密局和集團公司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指導、部署和檢查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其工作職責主要有:四章 保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密法》,擬定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細則,并貫徹落實;
(三)指導、監督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確保保密工作有人管、管到位,責任落實;
(四)結合典型事例,定期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員工的保密觀念;
(五)定期召開集團公司保密工作會議,總結工作經驗,制定工作計劃;
(六)嚴肅處理失、泄密事件,并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
(七)定期組織保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保密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八)規劃、指導、實施集團公司現代辦公設備的保密技術和保密措施,監督、檢查和落實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企業計算機、辦公網絡及辦公自動化系統的保密措施;
(九)加強對可能接觸或掌握重大秘密的工作人員的防泄密、保密教育,完善電話通訊和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的保密制度,努力提高保密技術防范能力;
(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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