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職責規定 九條 各級水政監察部門對本轄區發現的水事違法案件,應正確履行下列職責:
(一)屬于自己管轄的簡易案件,應及時現場處理;其他水事違法案件,應及時立案查處;
(二)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收及相關材料和證據,包括文書、圖表、實物、視聽資料等,保證案件資料的齊全、完整;
(三)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證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四)對已作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十條 按照《河南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規定》,水政部門負責河道建設項目的水行政許可,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河道建設項目申請;建設項目申請單位提交資料不齊全或需要修改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二)按照河道建設項目時限要求,認真負責地提出初審意見并逐級上報;
(三)對黃委和河南黃河河務局批準的建設項目,水政部門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許可證;
三章責任承擔
十一條 責任追究實行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嚴格執紀,違紀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十二條 黃河水政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一)對所轄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事違法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或隱瞞不報,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二)在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過程,因重大過失導致水事違法案件不能被查處的,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三)在水事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或查處不力,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四)在水事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接受行政相對人賄賂的;
(五)對水事違法案件的處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程序不當,導致被政府復議或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六)對受理的行政許可行為,不正當履行職權或向建設單位亂收費的,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十三條 建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一)對所轄河道管理范圍內直管水工程及其設施范圍內的水事違法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或隱瞞不報,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二)因配合不力,導致水政監察部門不能查處已經發生的水事違法行為的,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三)在行政許可過程中,因重大過失未能發現申請單位技術資料中存在的問題導致水政監察部門做出錯誤行政許可行為,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四)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接受申請單位賄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故意向水政監察部門提供虛假技術資料、報告導致水政監察部門做出錯誤行政許可行為,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