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議事規則 十八條 本委舉行會議時,可邀請有關某人大常委會委員、其他專門委員會委員、某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負責人列席會議,可以發表意見。
涉及內務司法機關的工作應請內務司法機關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十九條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是研究處理內務司法委員會重要日程的工作會議,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組織實施委員會的決議,初審某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的審議的議案、法律草案、質詢案,向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決定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議程、會期;研究本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二十條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主任委員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本某委員參加會議。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員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
二十一條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在會議舉行前兩日,將開會的日期、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與會人員,并將有在資料一并送達。
二十二條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可以向委員會會議提出屬于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議案,由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辦公會議應作記錄并編印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簽發。
四章 決議和言論
二十四條 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制度,決定問題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委員個人無權決定或變更須由委員會集體決定或變更的重大問題。
二十五條 委員必須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發現新情況,可在委員會內部提出討論,在沒有重新作出決議前,不得有任何與委員會決議相違背的言論和行動。
二十六條 委員代表委員會發表重要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主任委員會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委員在參觀、視察和其他活動時,可以發表個人意見,但不代表委員會。
二十七條 委員會向某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報送的文件,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簽發。
二十八條 內務司法委員會對法律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以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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