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 一章總則
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函》的要求,為使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工作健康有序的開展,制定本辦法。
二條:本辦法所稱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以下簡稱出國辦展)包括:
(一)在國外單獨舉辦經貿展覽會、友好省市經貿展覽會和以商品展覽形式舉辦經貿洽談會(以下統稱舉辦單獨展);
(二)組織企業參加國外舉辦的國際貿易展覽會和博覽會。
三條: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負責出國辦展的審批和管理。
四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出國辦展的宏觀管理,對組展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出國辦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章組展單位
五條:貿促會負責以國家名義組織參加由國際展覽局登記或認可的世界博覽會,并代表國薦國辦展,可邀請國務院各部門、各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各地方、各行業企業、經濟團體參展。
六條:全國性進出口商會和貿促會行業分會可出國辦展,但不得跨行業組展。
七條:為配合地方政府間經貿活動,需要以地方政府名義出國辦展,由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原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但不得跨地區組展。
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原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貿促分會可出國辦展,但不得跨地區組展。
九條: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專業展覽公司和其他有關單位,可按外經貿部核定的組展范圍出國辦展。
三章審批的權限
十條:貿促會代表國薦國辦展計劃,經外經貿部、外交部和財政部會簽后,抱國務院審批,其他出國辦展計劃一律由貿促會審批。
四章審批和備核的程序
十一條:赴展覽會集中舉辦國和未建交國家(以下簡稱審批管理國家,名單詳見本辦法附件)辦展,實行審批管理;赴其他國家(以下簡稱備核管理國家)辦展,實行備核管理。
十二條:赴審批管理國家辦展,組展單位應在每季度頭兩個月且不遲于展覽會開幕前個月向貿促會報送辦展計劃(計劃抄送外經貿部),并填寫出國辦展申請表。
十三條:貿促會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對組展單位報送的辦展計劃進行審批(原則上月份集中審批二度上半的計劃,月份集中審批二度下半的計劃,月份審批補報的二度計劃,月份審批當補報的計劃),并核發出國辦展批準件。無特殊情況,不增加審批次數。
十四條:貿促會審批出國辦展計劃前,將擬審批同意的計劃送外經貿部會簽。外經貿部在收到該計劃后個工作日內予以會簽。赴未建交國家辦展計劃同時送外交部會簽。
十五條:赴審批管理國家辦展,組展單位還應在展覽會開幕前個月向貿促會報送參展人員復核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