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 三十二條組展單位有如下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的,貿促會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經批準,出國辦展:
(二)轉讓批件:
(三)借出國辦展名義公費旅游;
(四)擅自增加展團人數或延長在外天數;
(五)侵權參展企業利益;
(六)其他較輕的違規行為。
三十三條組展單位在籌展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行為的,貿促會可中止已批準的出國辦展計劃。
三十四條組展單位有如下行為之一的,貿促會暫停一受理出國辦展計劃申請:
(一)未經批準出國辦展,造成嚴重后果;
(二)涂改、倒賣批準或財經紀律,造成不良影響;
(三)嚴重違反外事和財經紀律,造成不良影響;
(四)侵犯參展企業利益,屢遭投訴;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違規行為。
三十五條組展單位有如下行為之一的,外經貿部給予撤銷出國辦展資格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多次出國辦展;
(二)偽造批件或多次涂改、倒賣批件;
(三)在外嚴重損害我國對外形象;
(四)兩內多次受到貿促會處罰;
(五)其他嚴重違規行為。
三十六條對在出國辦展中觸犯法律的有關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過去實行的出國辦展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三十八條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辦展計劃,仍由外經貿部審批。
附件:
出國辦展實行審批管理的國家
一、展覽會集中舉辦國:德國、意大利、法國、英國、西班牙、瑞士、俄羅斯、阿聯酋、日本、韓國、泰國、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國、巴西、澳大利亞。
二、未建交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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