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 十六條:赴備核管理國家辦展,組展單位應至少于展覽會開幕前個月向貿促會報送辦展計劃,并填寫出國辦展申請表。貿促會在收到該表后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核,并核發出國辦展備核件。備核件抄送外經貿部。
十七條: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核發展品出境有關證件;各地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及展品出境有關證件,對展品實行查驗放行;各級外匯管理部門和外匯指定銀行憑貿促會核發的出國辦展批準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辦理相關外匯使用及核銷手續。
十八條:各級外經貿、外事、外匯管理部門和外匯指定銀行憑貿促會核發的參展人員復核件或出國辦展備核件,辦理參展人員出國、外匯使用及核銷手續。
五章審批的依據和要求
十九條:審批出國辦展的依據是:我國外交、外經貿工作需要,赴展國政治、經濟情況,赴某一國家或地區辦展集中與否,展(博)覽會展出效果,組展單位辦展情況及企業參展情況,我駐赴展國使領館意見等。
二十條:組展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度出國辦展計劃,并須征得我駐赴展國使領館同意。
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含原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舉辦單獨展,一內一般不應超過兩個。
二十二條:展團人員原則上按每個標準攤位(×平方米)人計算,在外天數按實際展出天數前后最長各加天計算,不得擅自增加人員和延長天數。
二十三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組展和出國辦展;辦展計劃一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或取消;如有變動,組展單位須在展覽會開幕前個月通報審批部門和我有關駐外使領館。
六章展覽團的管理
二十四條:組展單位應嚴格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信守承諾,注重服務,合理收費。
二十五條:組展單位應應鼓勵企業選擇高新技術、高附加值和適銷對路的商品參加展出,嚴禁假冒偽劣、侵權知識產權的商品展出。
二十六條組展單位應注重貿易成交效果,積極組織企業開展市場調研和貿易洽談。
二十七條組展單位應加強對出國人員的管理,組織參戰人員進行出國前外事紀律、保密制度、涉外禮儀等方面的學習;嚴禁借出國辦展之機公費旅游。
二十八條組展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展團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對展團的領導;組織參展企業做好布展工作,注重展團對外形象;展出期間,參展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二十九條組展單位應接受我赴展國使領館的領導,及時向使領館匯報辦展情況;嚴格遵守赴展國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習俗,遵守展(博)覽會的各項規定。
三十條對參加同一展(博)覽會且組展單位多、展出規模大的展覽團,貿促會視情況協調有關組展單位制定相應規則予以管理。
三十一條組展單位須在展覽會結束后個月內將出國辦展情況調查表及總結報貿促會和外經貿部。貿促會會同外經貿部于每月底前將上度出國辦展情況報送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