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一、指導思想
為適應某場經濟的需要,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進一步完善企業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適應某場經濟要求的勞動人事管理體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某場競爭力,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企業管理人員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競爭與激勵機制,積極吸引、開發、保留各類高素質專業技術、經營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電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類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社會通用工種人員。其中包括:
、按照用人單位的需要接收的國家普通高等院校培養的全日制應屆大專及以上學歷的適用專業畢業生;
、按照用人單位的需要接收的適用于社會服務性崗位、工種和特殊技能崗位、工種的中專、技校應屆畢業生;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必須接收錄用的復轉軍人;
、按照電力公司有關規定并根據用人單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適用人員。
三、管理權限
、電力公司對公司所管轄的企業按照本辦法聘用的各類人員實行計劃管理,聘用指導,控制監督的原則;
、遵循“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各用人單位負責被聘用人員的選聘、使用、考核、培訓、勞動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遵循對被聘用人員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實行人事關系代理制的原則。聘用人員本人需委托自治區人才服務中心人事代理部電力公司分部,對其人事關系等實行人事代理。
四、勞動用工及工資計劃管理
、各用人單位每月底前應根據本企業下度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預測,在本單位內部無法滿足用人需求、確有空崗的情況下,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送下度本企業《聘用人員需求計劃》。計劃中應列明聘用的崗位、工種、專業、人數、期限等,公司在下度一季度末之前下達勞動用工計劃時,審批下達聘用人員計劃。
、對各用人單位因工作任務急需,聘用期限不滿一的臨時用工,可根據工作任務的性質和緊迫程度,追加勞動用工計劃和聘用人員計劃。
、對已達到或超過勞動定員或暫定人數的電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員人數的基礎上下達工資計劃,實行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即不另行增減聘用人員工資計劃。
、對未達到勞動定員或暫定人數的電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業人數的基礎上下達工資計劃,實行增人增資,即根據實際聘用人數另行核增聘用人員工資計劃。但工資總額不得突破定員人數的工資計劃。
、對暫未核定定員的新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的聘用人員,在電力公司每核定暫定人數的基礎上,下達新增聘用人員計劃。按照增人增資,減人減資,分類核算,統一管理的原則,將聘用人員的工資納入各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范圍內管理。電力公司每下達工資計劃時,將根據各用人單位實際聘用人員情況,適當核增聘用人員的工資計劃。下達增人計劃而實際未新聘用人員的,不予核增相應的工資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