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聘用人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所從事工作的工作標準和崗位職責,忠于企業,保守企業秘密。
、用人單位對聘用人員在培訓、使用、獎勵、提拔和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應與本單位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同等對待。
、聘用人員在合同期內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情況時,按有關規定從嚴進行處理,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工作需要,被聘用人員可在用人單位內部調整工作崗位,但不得在公司系統內各用人單位之間直接調遣。在各用人單位之間的流動必須遵循本辦法中“聘用程序”所規定的辦法辦理,并及時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對違紀的聘用人員,經勸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聘用人員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享有辭職的權力。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聘用人員和原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減少因員工離職造成的對企業工作上的損失。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需將其保管和領用的文件、資料及公財務向原聘用單位有關部門移交,避免因此造成的責任不清或無法追索責任的后果。凡未辦理手續擅自離職者,企業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聘用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企業可予以除名或開除。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國家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泄露企業機密,影響內部團結,損害企業形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并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者;
()無故曠工連續天以上或一內累計曠工天以上者。
、用人單位應對辭職和被解聘、辭退、除名、開除的聘用人員及時填寫《人員變動登記表》,并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同時,將上述人員介紹到人事代理機構進行登記。
、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聘用人員,原聘用單位必須及時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十二、工資報酬及相關待遇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應遵照有關規定,按時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聘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以及為其建立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
、聘用人員工資報酬實行檔案工資與執行標準相分離的原則。聘用人員崗位發生變動時,其收入和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初聘期間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
()初聘人員的工資由聘用單位發放,其工資標準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①中專及以下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元;
②大專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元;
③本科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元;
④雙學士本科應屆畢業生工資為元;
⑤碩士研究生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