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職工停薪留職管理規定 三、停薪留職人員的管理
、經批準后的停薪留職人員,必須與廠部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由廠人事科負責停薪留職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停薪留職人員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如違法亂紀,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停薪留職的黨(團)員,應及時與就業地的黨(團)組織取得聯系,接轉組織關系后,參加當地組織生活;因故未轉出組織關系的,每半應向廠黨委辦公室(團委)書面匯報在外學習、工作、生活等情況,并按時交納黨(團)費及相關費用。逾期六個月不交者,按自動脫離組織關系處理。
、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后既不返崗,又不續簽停薪留職協議,且未辦理辭職手續的,視為曠工,連續曠工天或累計曠工個月,作自動退職處理。
、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在外自謀職業引發的相關病傷等概由本人負責;傷亡或發生傷亡事故,由現用人單位負責處理,其各項費用由現用人單位負責。
、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由現用人單位負責落實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保障和獎勵待遇。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今后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與國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為準。
五、本規定由廠人事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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