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八章責任與獎懲
四十二條學院的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及全校教職工,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我院資產的安全完整,并實現保值增值。
四十三條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有創新,運用和推廣現代技術并取得顯著效果的;對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對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單位及工作人員,學院予以表彰和獎勵。
四十四條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所使用和管理的資產登記不清,報告不實和管理混亂,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和損失不反映,不提建議,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三)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義侵占國有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九章附則
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院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所歸口管理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四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轉作經營資產的,按本辦法予以規范。
四十七條本辦法未涉及到的情況,參照某某教育廳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八條本辦法由資產處負責解釋。
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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