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領導認可的其他方式。
二十五條下列資產不準轉作經營性資產使用:
(一)國家財政撥款;
(二)上級專項補助;
(三)維持教育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
二十六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程序:
(一)申報: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制度和規定,并進行可行性論證,辦理申報手續。
辦理申報手續時,須提交的有關資料:
,申請設立報告;
,可行性論證報告;
,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出租,出借的意向書,草簽的協議或合同;
,擬開辦經濟實體的章程;
,擬投出資產的清單;
,近期財務報表;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審批。資產處會同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查項目,核實資產,提出意見并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審批。上級部門要求上報審批的,按要求辦理上報審批手續。
三,專項登記。資產處根據批準的文書建立轉作經營資產的臺帳。如實登記轉作經營資產的數量,價值,投資形式,投入單位的名稱等。
二十七條對于轉作經營的資產,學院依法享有收益權,并負有監督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責任。
(一)每由學院資產處制定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及考核辦法,并負責實施考核。企業必須如實提供財務報告,并經審計部門審計后交資產處作為考核憑據。
(二)根據保值,增值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獎懲。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應按規定給予獎勵;不能完成任務的按規定給予處罰。無特殊原因連續三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務的,可按照程序免除企業負責人的職務。
(三)對于虧損嚴重的企業,學院應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或予以撤銷。
(四)財務處及資產處可根據需要查閱企業會計資料,并督促企業健全財務制度。
二十八條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企業注冊資本金的經營性資產,按會計度收繳利潤。對轉作企業資本金以外的經營性資產,按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費。固定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應按標準加收折舊費。
二十九條學院將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和專利等無形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必須經相關評估機構評估并有國由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認。
三十條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用于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三十一條院辦企業不得轉讓,長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權屬學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