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六條 案審會審理案件,實行回避原則。案件承辦人員不參加案件審理工作。案審會成員遇到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情況時,應當自行退出對案件的審理,當事人也有權按規定申請其回避。案審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議紀律,并有義務對案件的審理情況及有關材料、內容保密。
七條 案審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處理案件審理的日常事務。
八條 本局立案查處的案件,在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后,承辦人填寫《承辦單位行政處罰意見》,交案審會辦公室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內容如下:(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違法主體是否準確;(二)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四)依據法律、法規條款是否正確;(五)應使用的執法文書是否齊全、文字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六)是否越權管轄。
九條 案審會有如下權利:
(一)有權要求案件承辦人補充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文件材料和對案情及查處情況進行匯報。
(二)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有權進行休會調查。
(三)有權改變案件承辦人局提出的處理意見,提出新的處理意見。
十條 案審會辦公室應當將案審會處理意見告知行政相對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其中依法屬于聽證范圍的應同時告知相對人聽證權利。
舉行聽證的,聽證工作按國家總局《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進行。
十一條 案審會辦公室應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
十二條 案審會辦公室應當在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或聽證結束后的日內,將有關情況及筆錄報送案審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十三條 案審會辦公室應當組織案件承辦人員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并嚴格核準程序。
十四條 案審會辦公室負責督促案件承辦人員對案件進行整理歸檔,上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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