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十三條 行政復議執法文書有:
()行政執法案卷;()卷內文件目錄;()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通知書;()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案件討論筆錄;()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回證;()結案報告。
十四條 執法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后,要逐編號。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執法案卷、卷內目錄、備考表不編號。
十五條 卷內目錄按執法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齊全。
十六條 行政執法案卷按規定項目逐項填寫齊全,結案日期按結案審查表日期填寫。
十七條 案卷保存期限:現場處罰案卷為三保存卷;立案查處的一般性案件為五保存卷;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為永久保存卷;行政復議卷應視具體情況確定保存期限。
十八條 案卷裝訂前,要對執法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退色的要修補、復制。訂口過緊或有字跡的要粘貼襯紙。紙張過大的材料要修剪折疊。加邊、加襯、折疊均以十六開辦公紙為準。對于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附上抄件。
十九條 案卷必須用線繩三空一線裝訂。訂卷繩要系緊、打暗結,長度以毫米為宜,并在卷底裝訂線結扣處粘貼封志,由立卷人及檔案管理部門加蓋騎縫章。
二十條 案件結案后日內或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由承辦人編寫歸檔清冊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接受人要逐卷檢查驗收。卷宗質量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退回立案單位重新整理。
二十一條 已經歸檔的案卷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確需增添材料的應征求檔案管理員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辦理。
二十二條 查閱案卷時,查閱人需經局長批準后并履行查閱登記手續。
案件審理工作規則
一條 為保證信陽某地纖維質量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會”)正確、及時審理纖維質量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二條 案審會依法負責對本局立案查處案件進行審理,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個人干涉。
三條 案審會審理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符合規定的程序。
四條 案審會審理案件,必須堅持集體審議原則。對較重行政處罰及屬于聽證范圍案件,應請示主管局長并邀請局案審會人員參加案件的審理,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的意見允許保留。其他一般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員集體審議。
五條 案審會審理案件,實行首長負責制原則。在案件辦理、審批中,局長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或處理不當時,有權予以否決,并退回案審會重新審理。局長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案件和辦理、審批時,可委托副局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