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 七條學生因其他原因退學,如按學期收費或學制不足半的,開課前申請退費的,退回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完成/學時及以下的,核退%學費、住宿費;完成/以上—/學時退學的,核退%的學費、住宿費;完成/以上學時退學的,不退學費、住宿費。
八條按學收費的,一學期按六條或七條標準退費后,二學期的學費、住宿費等應全部退還學生。學生二學期退學的,二學期退費辦法按上述標準處理。
九條學生因故休學的,休學期間,教育機夠得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已收取的,要按實際休學時間折算后退還學生,或轉入學生重新入學的學期或學。
十條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費一般不予退還。
(一)學生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觸犯刑律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二)學生私自離校時間達一個月及以上者。
十一條學生報名后,因各種原因不來登記注冊的,不退報名費。
十二條代收費按實際開支扣減,退回余額。書籍已訂購但還未發放的,原則上要退費;若不退費,應在開學兩周內將書籍發放給學生。
十三條不得以預留學位費、訂金等名義扣減應退費用。
十四條學生退費時間從學生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開課時間從軍訓或正式上課之日起計算。教育機構在開課前對學生的課前補課不得作為正式開課時間。
十五條學生要求退費,應履行以下手續:
(一)由學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闡明理由,并出具有關材料和憑證。
(二)教育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認為材料不全需要補充的,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
(三)教育機構受理退費申請必須給申請者回執,注明受理日期。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退費的決定。
(四)教育機構認為不予退費的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
(五)教育機構認為可給予退費的,應在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核定退費金額,加蓋印章后退費給學生;學生或代理人簽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領取退費的,其代理人應有合法憑證。
三章違規處理辦法
十六條教育機構應退還學生部分或全部費用而拒不退費的、退費數額未達規定或借故拖延退費的、拒不受理學生退學申請的,由辦學審批機關責令限期退還;仍不退還的由審批機關給予暫緩檢或檢不合格的處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章附則
十七條學生對教育機構的退費決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機構申請復查,教育機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復查決定。
十八條學生對教育機構的退費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申請救濟:
(一)向教育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申訴;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