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單位管理辦法 十三條 文明單位牌匾及規格:某地級文明單位牌匾寬公分,高公分,由某地委、政府統一制作頒發。
四章 文明單位的管理
十四條 各級黨政組織要切實如強對文明單位創建的領導。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認真組織好創建文明單位的活動,做好文明單位的檢查指導、評選驗收工作。
十五條 文明單位實行條塊結合、屬地管轄、動態管理。某某、某地、某地級“文明單位”由某地、鄉鎮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同管理,鄉鎮級文明單位由鄉鎮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管理。
十六條 文明單位要建立工作檔案,主要包括:組織機構、創建規劃、活動記載、工作總結、文明單位審批表等內容。
十七條 某地、鄉(鎮)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都要建立文明單位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單位概況、申報審批表、歷次考核記錄、各度創建工作安排、總結和主要事跡材料。
十八條 文明單位若發生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某地、鄉(鎮)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通報,隱瞞不報或作假報告的,必須報請黨委、政府撤消其榮譽稱號。
十九條 文明單位如改變名稱、搬遷,變動隸屬關系,應及時向某地、鄉(鎮)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通報,否則,不保留“文明單位”稱號。文明單位與文明單位合并,須重新根據文明單位申請報批程序序驗收命名。
二十條 文明單位門前只懸掛最高一級黨委和政府授予的文明單位匾牌,下一級匾牌要及時交回原頒發機關。
二十一條 文明單位匾牌除管理部門外,其它任何單位不得自行制作,未經命名的不準懸掛文明單位匾牌。
五章 文明單位的獎懲
二十二條 文明單位由命名機關表彰并頒發“文明單位”匾牌。
二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要把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單位創建作為工作考核的重要條件和選拔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十四條 被命名為某某、某地、某地級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結合終考核,某地委、某地政府在綜合目標管理獎以外,再給予一定的獎勵。駐安單位命名為文明單位,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參照本條規定給予獎勵。文明單位按最高榮譽稱號的級別給予獎勵,不重復獎勵。
二十五條 文明單位終考評不合格者,其榮譽稱號自行消失,要及時交回“文明單位”匾牌,并終止以上獎勵。匾牌損壞、丟失的由原單位照價賠償。
二十六條 未被命名為文明單位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享有以下榮譽:
()單位不得評為某某、某地、某地、鄉鎮級先進單位(單項先進除外);
()單位黨組織不得評為某某、某地、某地、鄉鎮級先進黨組織;
()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不得評為某某、某地、某地、鄉鎮級優秀黨員和先進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