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職工代表建議、意見和提案辦法 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分辦單位應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分別答復代表。
十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提案過程中,應當及時同代表聯系,認真聽取代表意見,需要與代表當面溝通時,承辦單位應當派相關負責人參加。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可以只征求領銜代表的意見。
十一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的書面答復,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由承辦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發,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十二條 承辦單位答復建議、提案辦理情況時,只負責答復代表本人。
十三條 代表要求為本人和當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處理對象有可能對代表和當事人的安全構成威脅的,承辦單位應當為代表和當事人保密。
十四條 承辦單位承諾代表在期限內解決的問題,應當認真組織實施,解決后再答復代表;因情況變化未能解決的,應當形成書面報告,經主管負責人審核簽發后向代表通報情況,說明原因,并報送廠辦公室,同時報送廠職代會提案小組。
十五條 建議、提案的原件,復印文稿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材料,由廠職代會提案小組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存檔。
四章 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六條 廠辦公室應當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通報檢查結果。
十七條 對辦理建議、提案敷衍塞責,超出辦理時限,或者違反本辦法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及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五章 附 則
十八條 在職代會閉會期間的代表建議和意見的處理程序仍按本辦法執行。
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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