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一章 總則
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山西某某行政執法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行政審批、許可、確認、裁決、違法案件查處等行政執法職能的股室和行政執法人員。
三條 行政執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及合法、適當、公開、公正的原則。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堅持有錯必糾。
四條 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下列監督:
(一)某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某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的監督;
(三)行政監察部門的監督;
(四)司法機關的監督;
(五)公民、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六)新聞輿論的監督。
二章 行政執法責任范圍
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負責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的事項,必須及時、全面、正確地貫徹實施,主要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度土地利用計劃的執行;
(二)基本農田保護、耕地補充、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事項;
(三)用地預審、城某和鄉鎮村建設用地審批,供地價格確定;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和劃撥;
(五)企業改革、改制土地資產處置;
(六)土地登記、變更登記;
(七)土地使用證、采礦許可證的審核、發放;
(八)土地有償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及使用;
(九)土地、礦產權屬糾紛的調處;
(十)土地、礦產違法行為和違法測繪案件的查處;
(十一)復議案件的審理;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三章 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
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負有管理、教育、培訓的責任。
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負有學習、宣傳的責任。
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建立健全本部門行政執法制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
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將責任分解到具體的工作人員,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執法權限和執法標準。
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忠于祖國,擁護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