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二) 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
(三) 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編、在崗人員;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原在崗人員不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三內必須達到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經過專門的行政執法業務培訓,且經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超越、濫用或放棄行政執法權;
(二) 違反法定程序;
(三) 使用沒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四) 違反規定委托行政執法;
(五) 隱瞞事實、偽造證據、徇私枉法;
(六)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七) 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八) 其他違法行為。
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中發生的過錯或錯案應當主動予以糾正。
四章 行政執法程序
十三條 行政執法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凡規定執行公務時統一著裝或者佩戴證章的,應當按規定著裝和佩戴證章。
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工作、現場勘查、調查案件、收集證據、執行強制措施時不得少于二人。
十六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承辦人、主管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承辦人員的回避,由主管領導決定;主管領導的回避,由案件處理機關的領導集體決定或報上一級機關決定。
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案件、勘查現場、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時,被勘查人(被沒收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勘查人(被沒收人)或其成家屬、代理人到場;被勘查人(被沒收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場的,應當邀請當事人的鄰居、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的有關人員到場見證。
勘查結果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勘查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
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事實、依據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審批、許可、確認、裁決等申請事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審查、辦結;法律、法規、規章對審查和辦結期限未做明確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能辦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辦理的依據和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逾期不能辦理完畢的,在期滿前報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時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