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供水管理辦法 、采用不正常手段使水表停行、滯行、逆行或鄲表針,破壞水表鉛封者。
、浪費水量者。
、對爆管事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修復者。
、擅自動用自來水供水設施者。
、私拆、私裝屬村委管理的管道者。
、非因火警私自啟用消防栓取水或拆除鉛封者。
、改變用水性質,未辦理變更手續者。
、私自架泵加壓者。
、自備水源與村公用管道混裝者。
、將兩路進水管私自連通使用者。
、未經批準,在供水管線上施工,危及供水安全者。
、未經批準,在供水管線上修建建筑物或埋設地下管線,不符村規范規定者。
、違反本辦法其他情況。
三十三條 違章用水戶還必須按村委發出的違章用水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者,停止供水。重新報裝時,按新開戶有關規定辦理,并交清所拖欠水費、罰款、賠償、滯納金和輸送費。
三十四條 對破壞和盜竊供水設施,嚴重危及供水安全和造成重大停水事故的責任人,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十五條 對拒絕、阻礙供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三十六條 村自來水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堅守工作崗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事故者;
、違章操作,造成經濟損失者;
、擅自為單位或個人接水者;
、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用戶者;
、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或敲詐勒索者;
、違反村供水管理辦法其它規定的行為。
八章 附則
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村委負責解釋。
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XX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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