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務督查督辦制度 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全某交通工作會議精神,做好全某交通系統的政務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確保全某交通系統政令暢通、令行禁止,推動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督查督辦由辦公室負責。按照職責分工對督查督辦事項由局屬各單位、局機關科市辦。各單位(科室)要明確專人高度負責,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加強領導,強化措施,落實責任,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
三條督查督辦的內容。
、某委、某政府和交通廳的重大決策、決定、決議、重要文件、工作部署,明確要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上級機關、領導對本局的批辦事項,局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局黨組、局長辦公會議議定的工作部署,事項;全工作要點和階段性工作重點;
、局領導下基層檢查工作、開展調研時提出的要求;
、某人大議案、建議;某政協提案有關承辦事項;
、督查人員發現的事關全局帶有政策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各基層單位、各某地(區)交通局反映或提出的重要問題;
、信訪件需督查督辦落實的事項;
、行風監督員、新聞媒體提出的批評、建議或意見;
、其他需督查督辦落實的事項。
四條督查督辦的工作方式
、督查督辦事項轉出后,辦公室要按時、定期催辦督辦,緊急問題及時督辦,必要時派人下去檢查、了解,確保按期辦結。
、承辦單位(科室)接到督辦卡后,要責成專人迅速辦理,在規定的承辦期限內辦理完畢。因故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完畢的,要主動與辦公室溝通,以便及時反映給有關部門和領導。
、承辦單位(科室)如認為督查督辦事項不屬于本部門的職責范圍,應于小時內退回辦公室并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送其他部門。
、督辦件涉及局屬幾個單位(科室)或局外幾個部門的,由牽頭單位(科室)負責協調并組織辦理。各協辦單位(科室)應積極主動配合,認真辦理所負責的事項。有關部門對承辦事項有異議的,需書面寫明理由,由牽頭單位(科室)負責匯總,提出意見,送辦公室核閱后,呈局領導審定。
、根據督查督辦事項和局領導指示和交辦事項,對局重大決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檢查。對影響全局的重大事項,集中力量督查;對全性工作,分階段督查;對緊急事項,及時督查。日常督查采用通知書、電話詢問、實地督查、與有關單位(科室)聯合督查等多種形式,推進我局及全系統各項政務工作的組織實施;
五條督查督辦的程序
、登記。設立“某交通局督查督辦事項登記簿”,對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交辦部門或領導、承辦科室、事項內容、辦理時間等,以備查詢。登記立項一般一事一項。凡被列入督查督辦事項,要編發督辦號,經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批后交承辦單位或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