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務督查督辦制度 、承辦。對督查督辦事項,各單位(科室)要責成有關人員認真辦理。各單位(科室)負責人要及時督促、檢查,對辦理意見要親自審閱、把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科室)承辦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科室)牽頭辦理,主辦單位(科室)要主動與協辦單位(科室)協商,協辦單位(科室)要認真提供有關情況、數據、資料及協辦意見。主、協辦單位(科室)在辦理過程中出現意見分歧時,由主辦單位(科室)負責人進行協調,盡可能地達成一致意見;如意見分歧較大,主辦單位(科室)要列明雙方理據,送分管領導或局長協調解決。
、督辦。辦公室按照承辦要求,在辦理時限到達前,對承辦單位或人員進行督辦,督辦工作應根據辦理事項內容、要求和時限,實行重要事項重點督辦、緊急事項跟蹤督辦、疑難事項反復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保證督辦事項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辦結、辦好。督辦工作人員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地報告查辦結果,做到查辦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反饋。對督辦事項因特殊情況逾期未辦結的,要說明原因,根據局領導簽署的意見重新明確限辦時限,并做好跟蹤督辦。
、反饋。承辦單位(科室)負責人在辦理時限內,要每周利用碰頭會或專題報告等方式將辦理進展情況和結果,反饋給局領導和辦公室。需要幾個部門同辦理的,主辦單位(科室)要在匯總各單位(科室)的意見后,寫出書面報告呈送有關領導,反饋辦理情況;緊急、復雜或重大事項,要隨時向局領導匯報辦理情況和結果。
、上報。承辦單位(科室)應在辦結后的三日內書面上報辦結情況,由辦公室及時將辦理結果進行整理、匯總,形成“督查專報”上報局領導;某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上級機關批辦、交辦的事項,要專題上報辦理結果;某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提案要專門召開交辦會議交辦。辦理意見、建議、提案情況要專題向人大常委會及政協報告。對某委、某政府和某某交通廳明確要求辦理的,要一事一報;對重大、緊急事項的督查情況要隨時反饋,反饋情況時要講實話、報實情,為領導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
、立卷。督辦事項處理完畢,要在“督查督辦事項登記簿”上注銷督查督辦事項,并將督辦事項原件、領導批示、處理意見、督辦情況報告等各種資料及時立卷歸檔,交檔案室妥善保管,以備查詢。
六條督查督辦工作原則
、嚴格按照局黨組的要求開展工作,為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局黨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提供有效服務。
、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全面真實了解和反映情況。
、督辦工作要堅持分工協作,責任到人以及迅速、及時、準確的原則,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
、對不宜公開的督查件,要做好保密工作,嚴守機密,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機密事項,防止因泄密給工作造成損失或帶來不良影響。
、對辦理不認真、敷衍塞責、應付了事的要送回承辦單位(科室)重新辦理。對因工作疏忽,而影響辦理進度,不能如期辦理而貽誤工作或發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予以通報批評,并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及具體承辦人的責任。
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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