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議事規則 十六條 凡涉及與會者本人或親屬的利益問題時,有關成員應予回避。議事內容涉及保密事項時,要嚴格會議紀律,保守會議秘密。
十七條 院務會在研究提交黨委會做出決定的重大問題或事項時,若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會成員出席了會議,并形成了一致的意見,經由黨委書記提出,會議研究的結果可不再提交黨委會議審定。
十八條 行政會議由黨委與院長辦公室負責派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及相關的會務工作。
十九條 為了簡化辦事層次、精減各種會議、提高辦事效率,凡能通過其他形式解決問題的,一般不要召開會議。必須召開的會議,應盡量縮小會議范圍,時間不宜拖長。
五章 會議落實與督辦
二十條 行政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與會分管領導根據分工負責的原則予以落實,并將實施結果向院長報告。明確由部門負責的,則由黨委與院長辦公室傳達和督辦,并及時將執行情況報告分管院領導。
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因故不能完成會議決定時,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應向院長進行說明,亦可提出復議請求。緊急情況需臨時調整原決定,可由院長征求有關院領導意見后進行調整,但應在下次會議上通報。
二十二條 行政會議形成的決定,一般要以會議紀要等形式,由黨委與院長辦公室主任核稿,會議主持人簽發。會議紀要報送院領導,并根據會議內容印發有關部門。
六章 附則
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黨委與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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