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條 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糾,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公司。
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貫嘗督察實施情況。
五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情況之一者,可用于“獎金”或“記大功”
.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于“記功”
.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按時完成者。
.利用廢料回收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六條 員工獎勵,以嘉獎次等于記功次,記功次等于記大功次。
七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雇”處分
.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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