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工作目標績效考核辦法 、調入、調出人員按其工資關系轉入、轉出時間計發獎金。在兩個單位調動的人員,雙方屬于區財政撥款單位的,由其終所在的單位計發全獎金。
、借調人員在所借調部門借調期達半以上的,屬區財政撥款的,由借調單位寫出申請報目標辦,借調期的獎金出區財政發放,借調單位有預算外資金的,從預算外資金中支付,借調期不夠半的由原單位計發獎金。
、被紀檢監察及公安、檢察機關依紀、依法立案審查者,審查期間暫不發放獎金,其獎金留存街道辦事處財務,待問題查實后再作處理。
、病、事假連續超過一個月者,按實際在崗時間計發獎。
、由單位安排外出工作或學習人員不影響獎金發放。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目標績效考核辦公室負責解釋。沒有列舉到的條款,經目標績效考核委員會研究修訂。
本《辦法》自XX月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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