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金融學會章程 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㈡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㈢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㈣ 監管本會秘書長的日常職權行使。
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度工作計劃;
㈡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㈣ 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㈤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㈠ 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
㈡ 接受機構與個人的捐贈;
㈢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㈣ 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三十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由學會理事會秘書處負責。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七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方式可采取到會理事舉手通過,或以通訊方式通過。
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