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金融學會章程 、定期繳納會費。
九條 個人會員
㈠ 個人會員資格和入會程序
、凡承認本會章程,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個人會員資格:
⑴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單獨或與他人合作發表過金融方面的專著、譯著;主編過大專院校金融教材;或者近兩在某某、某一級刊物上獨立發表過金融方面的學術論文三篇以上者;
⑵ 尚未獲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但已獨立發表過金融方面的專著、譯著,或近兩在某某、某一級刊物上獨立發表金融學術性論文五篇以上者;
⑶ 長期從事金融業務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一定的理論造詣,實際經驗豐富,成績突出的金融業務骨干;
⑷ 本會應屆理事為當然個人會員。
、具備上述前三項資格的人員,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個人會員資格:
⑴ 從屬于本會團體會員的個人,向所屬團體會員單位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格,經該團體會員單位審核推薦,由本會秘書處報經常務理事會批準,辦理必要手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并頒發會員證;
⑵ 不屬于本會團體會員單位的個人,可直接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會秘書處審核通過后報經常務理事會批準,辦理必要的手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并頒發會員證。
㈡ 個人會員的權利
、根據個人的專長,有權申請參加本會組織的專題研究、調查,以及各種學術活動;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權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㈢ 個人會員的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努力完成學會委托的任務;
、向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報送研究成果;
、按時繳納會費。
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按期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權利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
、推舉對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理事;
、聘請知名學者、專家為本會顧問;
、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