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三)“無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有關憑證,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
(四)“無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發生地”,是指交通事故發生所在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地。
(六)“平均生活費”,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上一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或者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五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當地原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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