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六)會后日內,職代會工作機構應將大會情況書面報上級工會備案。
(七)廠行政領導負責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
六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二十六條 廠工會委員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小組的設立方案;組織專門小組或者職工代表開展日常的監督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
(四)檢查督促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閉會期間的提案落實情況;動員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五)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參與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六)建立與職工代表的聯系制度,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提案,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條 根據圍實際,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統一,代表基本合一,同時召開。選舉廠工會委員時,非會員職工代表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七章 附 則
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活動經費由廠行政列支。
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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