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十九條 各生產車間應建立職工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每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廠行政領導、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個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確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的事項外,其他需要臨時決定的重要問題,由廠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聯席會議由廠工會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
職工代表大會對聯席會議通過的事項具有最終審定權。
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主要由一線職工、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組成。主席團成員,由廠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長會議討論商定,經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主席團的職責:
(一)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各項活動;
(二)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
(三)主持大會表決和選舉工作;
(四)研究、審查大會需要通過的決議、決定;
(五)處理大會期間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
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圍的中心工作和職工普遍關注的問題,圍繞深化內部改革,創新管理制度,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改善職工生產、生活條件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選舉表決時,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并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五章 會議程序
二十五條 會議主要程序:
(一)會前報告。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職代會工作機構應將大會議題(議案)、議程書面向廠黨委和上級工會報告。
(二)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各代表團要圍繞大會中心議題,在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中廣泛征集提案,歸納整理后填寫提案表,報廠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審查小組。
(三)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并審議廠長的行政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四)職工代表充分討論,審議、審查各類議案后,作出決議或決定。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對本廠及全體職工均具有約束力,如需修改,應當按法定程序提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重新審議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民主評議領導干部。職工代表在聽取被評議干部工作述職后,根據評議對象的崗位職責、工作作風、廉潔自律和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評議對象進行民主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