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廠黨政工領導干部代表,分配到各車間參加選舉。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職工代表因各種原因離開原選舉車間,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由原選舉車間按相應條件和規定的選舉程序及時補選,并報廠工會委員會備案。
十條 各車間在職工代表選出后,應按統一要求填表,報廠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審查批準,方為有效。經審查批準為正式代表后要向本車間職工公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要向職工代表大會作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十一條 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的比例應當不低于%;一般管理人員約占%;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超過%。青職工、女職工代表應當占適當比例。
十二條 職工代表按各車間組成代表團,代表人數較少的車間可組成聯合代表團,推選團長人,副團長人。車間工會負責人一般應為代表團團長人選。
十三條 根據需要,每次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列席代表沒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對本廠涉及職工權益的有關事項有知情權;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本廠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落實提案情況的監督檢查;有權參加對行政領導人員的評議和質詢。
職工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經廠部同意組織的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參與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廠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依法接受職工的監督。
十六條 職工代表對選舉車間的職工負責。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選舉車間有權按規定的程序罷免職工代表,并報廠工會委員會備案。
(一)因違法亂紀受到刑事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的;
(二)不履行代表義務,無故兩次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
(三)因停薪留職、長期病假,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
十七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延長至任期期滿。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四章 組織制度
十八條 廠部要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代表人數,為全廠在崗職工總數的%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