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企業隸屬關系劃轉、分設或合并,新建、關閉停產等重大變更,必須事先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正式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否則,財政部門不予承認,并拒絕辦理有關財務手續,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自行負責。
三章 財務計劃管理八條 企業一切生產經營和商品流通活動(包括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展的各項多種經營)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須納入財務計劃,按計劃積極組織收入,節約支出,保證資金正常供應,監督資金的合理使用。
九條 企業財務計劃編制的依據
一、企業應根據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堅持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經濟效益,編制財務計劃;
二、企業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生產、銷售等計劃編制財務計劃;
三、企業要堅持“艱苦奮斗,厲行節約,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在編制財務計劃時,要瞻前顧后,精打細算,充分挖掘內部潛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潤;
四、企業要劃清資金渠道,屬于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應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屬于專項資金開支的,應列入專項資金計劃,不得挪用和擠占。
十條 財務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金計劃;
二、主要產品利潤計劃;
三、主要產品(商品)及其他產品(商品)成本(費用)計劃;
四、流動資金計劃;
五、專項資金計劃;
六、借款還款計劃;
七、企業管理費和車間經費計劃。
十一條 財務計劃的編制程序和報送時間
一、度財務計劃,企業主管部門應在計劃度開始前天上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審核批準后執行;
二、季度財務計劃,企業于每季開始前日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月份財務計劃,企業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度、季度計劃編制,由企業領導批準,于月份前報主管部門備案。
十二條 財務計劃的執行
企業主管部門應對企業的銷售收入、銷售稅金、成本(費用)、企業管理費和車間經費、實現利潤、上交稅利、利潤分配、專用基金提取和使用等項主要經濟財務指標進行考核。
一、企業度財務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批后要認真貫徹執行,任何部門、企業、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調整,不得隨便開增支減收口子,各部門、企業在制定政策或措施時,涉及到減收增支的,應事先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然后專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不得在文件中夾敘一筆;
二、企業財務計劃,如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經濟政策作重大調整,必須調整財務計劃時,企業應編制調整度財務計劃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方可按調整計劃執行,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有關部門或企業自行調整的財務計劃一律無效;
三、企業應將有關計劃指標分解落實所屬各職能部門和生產單位,各部門、各單位要把計劃指標作為經濟責任制的一項主要內容認真組織完成;
四、企業按照主管部門批準的度財務計劃,編制季度、月份財務計劃,在財務計劃執行過程中定期進行檢查分析,總結經驗,睜差距,改進工作,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五、企業要按月、季、度檢查和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在報送季、度會計報表的同時,應將季、度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企業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隨同季、度會計報表按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