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財務人員應相對穩定,不應隨意調換;財務機構負責人或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一般財務人員的調動,要經過財務主管人員的同意;對玩忽職守、喪失原則,確實不宜擔任財務工作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成所在單位予以調換;財務人員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受到錯誤處理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成企業予以糾正。
四、企業領導和財務人員的職責劃分是:
。ㄒ唬┢髽I領導對財務工作負總責任,經常督促、檢查、指導、幫助、保障財務人員依法正確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權限;
。ǘ┴攧罩鞴苋藛T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規定,負責具體財務工作組織領導;
(三)財務人員在財務主管人員的直接領導下,根據財務工作的基本任務和各項規定、制度、辦理具體財務工作。
五、企業財務主管人員和財會人員,在貫徹執行財經法規、財務制度方面,對國家負責;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財務制度的行為有權制止,并有權越級檢舉揭發。
六、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置財務崗位,設置時應根據單位規模、業務量繁簡等情況,本著明確分工,密切協作,便于監督的原則來確定,可以一人一崗,一崗多人或一人多崗。但是出納人員不得兼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管理、帳簿登記以及審核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十三章 附則
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規定的原則,結合本部門或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五十二條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科研、衛生等部門、行政黨團機關所屬未納入預算的文教企業是否執行本規定,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協商確定。
五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本規定發布前頒布的有關辦法和規定,凡與本規定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