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四十九條 總會計師負責制
一、大、中型文教企業要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總會計師主管企業財會工作,并直接對企業領導負責;小型企業要指定一名懂得經濟核算,熟悉財會業務的企業領導人主管,行使總會計師的職權。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總會計師的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應當支持并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二、總會計師的基本職責是: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ǘ┻M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ㄋ模┏修k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ㄎ澹⿲Ρ締挝回敃䴔C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f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ㄆ撸﹨⑴c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三、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
。ㄒ唬⿲`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不同意總會計師對上款行為的處理意見的,總會計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ǘ┯袡嘟M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ㄈ┲鞴軐徟攧帐罩Чぷ。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準。
(四)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須經總會計師簽署。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ㄎ澹⿻嬋藛T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五十條 財務人員
一、財務人員企業要選派政治、業務素質好、有一定財會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并加強業務培訓;各級領導要重視財務工作,加強領導,把財會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支持財務人員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及時評定技術職稱,充分調動和保護財務人員的積極性;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人員,應當表揚和獎勵。
二、財務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勤政廉潔,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搞好服務和監督,為文教企業的發展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