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一條為規范東莞某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的權益,有利于我某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促進各項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和我某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用人單位是聘用人員的管理單位。
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聘用人員,是指服務于本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列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擔任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從事技術性或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四條聘用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崗位所需的資格條件。
五條聘用人員所從事工作不能涉及國家秘密。
六條聘用人員分為五類,一類是指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人員,二類是指具有副高級職稱的人員和取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三類是指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和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四類是指具有助理級職稱的人員和取得學士學位的本科生,五類是指一般業務及勤雜人員。
七條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實行職責、能力與效能相一致和精簡的原則。
八條人員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定使用聘用人員計劃。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擬定使用聘用人員計劃,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數、經費開支形式、聘用人員類別、崗位以及本單位人員編制使用情況等。用人單位應于每月向某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申報下一度的使用聘用人員計劃。
(二)審定使用聘用人員計劃。由某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財政局按照解決單位缺編和確因工作需要的原則,審核各單位的使用聘用人員計劃,于每月底前報某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
(三)招聘聘用人員。聘用人員的招聘由用人單位負責,其中一、二、三、四類人員的聘用須經由某人事局、某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同等條件下,現職編外人員優先考慮聘用。
(四)辦理聘用手續。由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明確聘用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薪酬待遇、合同變更、解除、違約責任等,而且要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并由某勞動部門鑒證。勞動合同期為,期滿后可根據某編委核定本單位下一度使用聘用人員計劃情況進行續聘,每次續聘期限為。臨時性工作,可按課題、項目或工作需要簽訂短期合同。聘用人員辦理聘用手續后,應報某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可按《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申請仲裁或訴訟。
九條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或聘用人員應當提前天通知對方。
十條聘用期間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對聘用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的依據。
十一條某財政局根據某編委核定各單位的聘用人員數、聘用人員的類別撥給經費,標準分別是:一類人員每人每.萬元、二類人員每人每.萬元、三類人員每人每.萬元、四類人員每人每萬元、五類人員每人每萬元。上述經費標準包括聘用人員的薪酬、繳納社會保險費及公用經費的開支。聘用人員經費由某財政局按上述標準每月撥給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