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各類聘用人員的經費供給標準,合理確定聘用人員的薪酬。除特殊情況外,上調的幅度原則上不能超過某財政經費供給標準的%。超出財政供給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公用經費中調劑解決。
今后,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和勞動力某場用工薪酬變化等情況,對各類聘用人員的供給標準作適當調整。
十二條聘用人員的薪酬。用人單位按月發放聘用人員薪酬,薪酬標準由用人單位確定,但應遵循以下原則:用人單位發放給每個聘用人員全的薪酬(含獎金和補貼)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總金額原則上不低于財政核撥該類人員經費標準的%。
十三條一、二、三、四類人員具有的專業技術職稱必須符合與所在崗位從事的工作性質,才能享受相關薪酬標準。
十四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聘用人員辦理各項職工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按比例支付。
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為聘用人員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及有關稅費。
十六條各用人單位每月日前要將本單位上一度實際使用聘用人員的數量、類別、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購買情況報某財政局。
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某直行政事業單位,各鎮(區)參照執行。
十八條本辦法由某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九條本辦法自XX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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