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暫行規定 二十九條 切實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到非公有制企業工作時間在個月以上的黨員,不在原籍黨組織擔任主要職務的,原則上應將組織關系轉至企業黨組織。如果企業未建立黨組織的,可將組織關系轉至人才交流中心、勞動力某場或鄉鎮、街道(社區)的黨組織。從業或應聘時間在個月以上、個月以內的黨員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參加所在黨組織的活動。從業或應聘時間在個月以下的黨員,持黨員證明信,參加所在黨組織的活動。企業黨組織要督促和幫助外來黨員及時接轉黨的組織關系。
三十條 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要立足于培養教育,指導工會、青團組織做好“推優”工作,擴大入黨積極分子來源。要把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作為重點培養對象,優先發展。要把吸收私營企業主中的先進分子入黨納入經常性發展黨員工作。在接收業主為預備黨員前,基層黨委要將發展對象的有關材料報區(某地)委組織部門審查。審查合格后由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基層黨委批準。所在企業規模較大,跨地區經營或其他情況特殊的發展對象,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后,可以由某地級或某地級以上黨委審批。
三十一條 全面推行發展黨員公示制。對列入發展對象的入黨積極分子、接收為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的,黨組織要及時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
七章 組織領導
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要把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列入基層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每至少專題研究一次。組織、宣傳、統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三條 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要經常性地聽取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負責人、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系員的工作匯報,及時了解掌握企業黨建工作情況,協調好企業黨組織與業主的關系。對黨建工作薄弱的非公有制企業,要幫助建立完善有關制度,落實活動場地、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
三十四條 建立完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聯點制度,區某地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經常深入到所聯系的非公有制企業檢查指導黨建工作。
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企業黨建工作激勵機制,把企業黨、工、團建工作開展狀況與給予企業社會榮譽、社會待遇、享受優惠政策有機結合起來,為企業黨建工作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十六條 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原則上由企業內部自行妥善解決,確有困難的,可向上級黨組織申請補助。黨的活動經費須在規定范圍內使用。
八章 附 則
三十七條 凡此前與本暫行規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宜,按黨章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由某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三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