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暫行規定 七條 黨組織書記應由企業中思想政治素質好、懂經營管理、黨務工作經驗比較豐富、善于做群眾工作的黨員擔任。黨組織書記由黨員業主擔任的,可選配一名副書記負責日常黨務工作。業主兼任書記或副書記的,其直系親屬一般不得在黨組織內兼任其他職務。黨組織書記一時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通過組織推薦、雙向選擇等辦法,由上級黨組織指派或任命。企業解聘黨組織負責人,應當事先征求上級黨組織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八條 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建設要與工會、青團組織建設通盤考慮,同步進行。工會主席是黨員的,一般可同時擔任黨組織負責人;團組織負責人是黨員的,應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九條 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實行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由某、區(某地)個體私營協會黨組織或所在地的區(某地)、鄉鎮、街道黨(工)委領導。
十條 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或者非公有制企業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時,應在上級黨委的指導下,同步改建或改組黨組織,明確相應的隸屬關系。黨組織隸屬關系的變更,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辦理接轉手續。企業黨組織的撤消必須報上級黨委批準。
三章 黨組織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
十一條 凡建立黨組織的非公有制企業,應按照《黨章》規定,并結合企業自身特點開展黨的活動。
十二條 企業黨組織建立后,必須根據本企業及企業黨組織的實際,及時建立相應的黨組織活動和黨員教育管理的有關制度。重點建立“三會一課”制度、嚴格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及黨員目標管理制度。此外,制定黨員爭先創優制度、民主監督制度、黨員責任區制度、黨員告誡制度等。通過各項制度的建立,有效地激發企業黨員的工作熱情和爭先意識,促進黨員思想素質的提高。
十三條 企業黨組織圍繞企業改革和生產經營特點開展黨的活動,堅持“為企業所需要,為業主所理解、為職工所擁護、為黨員所歡迎”和“小型、分散、靈活、務實”的原則。在形式上,堅持相對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做到靈活多樣;在時間上,堅持脫產與業余相結合,既嚴格組織制度又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開展活動;在內容上,堅持思想政治工作與生產經營相結合,充分發揮黨員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作用。
十四條 企業黨組織要對事關企業發展方向和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問題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和吸收黨員和職工群眾的意見,及時向企業提出建議,促進企業科學決策。
十五條 積極開展“黨員先鋒崗”、“黨員示范崗”、“黨員責任區”等活動,激勵黨員在本職崗位和急難險重任務中勇挑重擔,發揮帶頭和表率作用。組織開展“勞動競賽”、“業務能手”、“青標兵”等活動,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十六條 組織黨員、職工學習經營管理知識、某場經濟知識、法律知識和新技術、新工藝,開展技術攻關,促進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