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一條 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經濟結構調整中的國有資產運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XX]號),根據國家及某某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某某地國有資產行政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某地各類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
三條 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四條 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五條 占有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六條 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購非國有資產:
(二)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三)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七條 占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 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注冊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占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八條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九條 經某地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某地財政局負責核準;某地級重大經濟事項的范圍、標準由某地政府確定。
(一)某地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包括:
.某地政府批準成立授權營運機構、企業集團;
.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國有企業整體轉制破產項目和債轉股項目;
.某地級國有資產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資的項目,與中央、某級單位合資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項目;
.某地政府批準實施的其它重大經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