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二)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占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盤方式報);
.其它材料。
(三)辦理備案手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某地財政局或授權單位等部門;
.某地財政局或授權單位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四)評估項目備案后,需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占有單位應自調整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表由備案機關收回。
十一條 某地財政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某地財政局及授權單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占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十二條 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含)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某地財政局做出書面說明。
十三條 建立資產評估項目報告制度,按要求將核準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逐項登記建立檔案,授權單位應于每月日及度終了個工作日內將其受理的評估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匯總后報某地財政局,由財政局統一匯總,定期上報某地政府和某財政局。
十四條 某地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確保核準項目、備案項目經濟行為和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的合法性。
十五條 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并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由某地財政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三十一條的規定上報某財政局核準后予以處罰。
十六條 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某地財政局上報某財政局核準后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占有單位有前款(三)項情形的,某地財政局可以宣布原評估結果無效。
十七條 某地財政局對占有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單位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十九條 某地財政局、授權單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某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