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二)占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個工作日內,應向某地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某地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占有單位應于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占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某地財政局提出核準申請;
.某地財政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某地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某地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某地財政局予以核準的文件;
.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某地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其他。
十條 除本辦法九條規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某地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某地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