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直機關黨支部組織生活制度 二十九條 授課人可由本支部負責人和其他黨員承擔,也可請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或專家、學者授課。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每要為機關黨員上黨課次以上。
三十條 黨支部應在上黨課前抓好授課人教材的準備,授課過程中組織好聽課,課后按要求組織討論,并注意收集黨員的反映和要求,不斷改進和提高黨課質量。
八章 組織生活管理
三十一條機關黨委、黨總支要加強對支部組織生活的管理和指導,善于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和經驗。黨支部對組織生活的各類會議和活動,要做到初有計劃,平時抓落實,終有總結。
三十二條黨支部對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督促,每半應當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參加組織生活情況進行一次公示,接受廣大黨員、群眾監督。
三十三條支部組織生活的各類會議和活動都要在專用記錄本上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內容、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其中正式黨員、預備黨員數,缺席人員及原因、主持人、記錄人等。記錄本要專人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三十四條黨員長期外出,時間超過個月的,應將組織關系轉到外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黨員外出在—個月的,一般持黨員證明信,參加所到單位的組織生活。黨員臨時出差,經黨組織同意,可暫不參加組織生活,待回原單位后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工作情況。
三十五條黨員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間,女黨員產假、哺乳期間,離退休且多病行動不便的黨員,可暫不參加組織生活。黨支部應指定黨員負責聯系,向他們傳達黨內文件和黨內活動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三十六條患有精神病的黨員,由于本人不能履行黨員義務,黨組織可以暫停其組織生活,但保留其黨籍,待病愈后再逐步恢復其組織生活。
三十七條黨員在留黨察看或停職反某某或在民主評議中暫緩登記期間,應照常參加組織生活。
三十八條支部大會決定開除黨籍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人,在上級黨委批準之前,仍可以參加組織生活。
三十九條經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為預備黨員的人,在上級黨委批準前,不能以黨員身份參加組織生活。
四十條黨員沒有正當理由不參加組織生活,黨組織要進行批評教育,幫助提高認識問題,促進其改正;對經教育不改,連續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的視為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將其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四十一條機關黨工委每對機關基層組織執行組織生活制度情況進行一次檢(抽)查。各機關黨支部(或機關黨委、黨總支部)每底對落實組織生活情況進行總結,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并報機關黨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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