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直機關黨支部組織生活制度 五章 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
十七條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是黨支部或黨小組以交流思想、總結經驗教訓、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中心的組織生活制度。
十八條組織生活會一般每半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增加會議次數。組織生活會一般以支部名義召開,但支部黨員人數多且設立黨小組的可以以黨小組名義召開。
十九條參加組織生活會的每個黨員都應遵循“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通過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同提高的目的。
二十條組織生活會前要根據形勢、任務和黨員隊伍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議題。同時廣泛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積極開展交心談心活動,為解決存在的問題創造良好的氣氛和條件。
二十一條 組織生活會的基本內容:
()學習黨的基本理論,不斷地進行思想修養和思想改造的情況;
()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的情況;
()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履行黨員義務的情況;
()在關鍵時刻經受考驗的情況;
()在平時工作、學習、生活中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服從黨和人民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情況;
()遵守黨的紀律,遵守法律法規和政令的情況;
()深入實際、聯系群眾做群眾思想工作的情況;
()艱苦奮斗、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情況;
()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自覺地同錯誤思想和行為作斗爭的情況;
二十二條召開組織生活會,黨員一般不得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員須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應在會上宣讀并列入會議記錄。
二十三條黨支部對組織生活會上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要積極制定改進措施,切實加以解決。黨員對組織生活會上同志們提出的意見、批評,應當表明態度,明確努力方向。
二十四條組織生活會的情況,應于會后及時報送上級黨組織。
六章 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
二十五條 支部委員除了參加黨支部和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外,還應參加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支部委員須過雙重組織生活。
二十六條 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一般每召開一次。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的內容在支部組織生活會內容的基礎上,增加班子執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情況。民主生活會的方法和要求參照組織生活會。
七章 黨課
二十七條 黨課是以授課的形式定期對黨員進行教育的一種方法,通常每二、三個月上一次黨課。每個黨員都應當自覺接受黨課教育,不斷增強黨性修養和鍛煉。
二十八條 黨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的形勢和任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和黨員的思想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內容一般包括: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和經濟、法律、科技文化知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