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制度 為了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推進辦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明確職責,強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辦理范圍
、某政府交辦的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期間對政府工作的建議,政協委員在政協會議期間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某政府交辦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視察工作時或以其他方式對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辦理程序
、承辦。()單位收到某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后由辦公室統一負責簽收、核對、登記,如發現確實不屬于本單位辦理的建議和提案,在交辦后的個工作日內與某政府督查室協商調整承辦單位,不得擱置不報或自行轉送其他單位。()由局辦公術步提出承辦科室,經局領導審定后,在局辦公會議上或召開專題會議予以布置落實。()科室擬出答復件后,由辦公室核稿,分管領導審閱后遞交局長簽發,簽發前須送某政府督辦室審核。()答復件與反饋意見表由承辦科室寄送各代表、委員和有關單位,并按有關規定立卷歸檔。()如代表、委員對答復意見不滿意的,承辦科室和分管領導應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員的意見,必要時請局主要領導出面協商。
、主辦和協辦。由本單位主辦的建議、提案,如有協辦單位,要積極主動與協辦單位進行溝通協商,并將意見匯總后及時答復。由本單位協辦的建議、提案,要積極配合主辦單位,主動將辦理意見函告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意見不一致時,要協商一致后再答復。
、辦理時限。人代會、政協會期間的建議、提案,要在某政府規定期限內辦復;平時的建議、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個月內辦復;對一些問題復雜、難度較大的、不能如期辦復的建議、提案,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代表和委員說明情況,同時函告某人大辦、政協辦,力爭內辦復。
三、復文要求
、復文要按規定的統一格式行文,文字簡潔,用語謙遜,格式規范,注明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并加蓋公章。集體建議、提案,復文抬頭應寫明單位名稱,個人(包括聯名)建議、提案,復文抬頭直接寫代表或委員姓名。
、規范類別標記。根據類別給建議和提案作出標記。所提問題已解決或基本解決的,用“a”標記;所提的問題正在解決或已經列入計劃準備解決的,用“b”標記;所提的問題因受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決的,用“c”標記;所提的問題留作參考或不可行的,用“d”標記。
、復文的寄送。復文和征詢意見表寄送一建議、提案人份;集體建議、提案寄送份;有協辦單位的,應同時抄送協辦單位份;所有復文均需抄送某政府督辦室份和人大辦、政協辦份。
四、辦理要求
、承辦科室辦理建議、提案要認真負責,積極主動,保證質量,講求實效。凡條件具備,能夠解決的問題,要集中力量,盡快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制定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應實事求是地作出說明,取得代表和委員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