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車輛配備管理和違規處理的規定 為加強車輛管理,嚴格控制公車私落和超標準購車,特作如下規定:
、某直部門和鄉鎮機關確屬工作需要,經某政府批準可配備一臺公務用車。某直部門、鄉鎮配車購價不得超過萬元(不含上級贈送的車輛)。未經批準超標購車的,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國有企業配備生產、經營、業務用車,須經某控辦批準。國有企業配車主要以經濟效益為標準,虧損企業嚴禁配車。經批準的企業配車,原則上要配備國產車,不準購買進口豪華小轎車。違者,給予企業負責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國有企業配車標準執行。違者,給予單位負責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嚴禁超標超編配車。對超編配車予以沒收,并對責任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超標配車一律不予審批和不得辦理落戶手續,并予沒收。同時,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不得隨意更換未到報廢限的車輛。公務用車原則上以內不準變更。使用以上,符合報廢更新標準的經審批后方可更換。違者,給予單位負責人黨內警告處分。
、不準非法購買走私車輛。對非法購買的走私車一律予以沒收,并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
、不準貸款、集資或挪用專項資金購置小汽車。違者,沒收車輛,并給予責任人撤職處分。
、拖欠職工工資的企業不準購買小汽車。違者,沒收車輛,并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
、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調換、借用小汽車。違者,調換、借用的小汽車予以收繳,并給予借用雙方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嚴禁公車私落。違者,對私落車輛處以原值--%的罰款,并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對本規定下發前發生的利用帳外資金購車并公車私落的,處以車輛原值--%的罰款,限期變更,到期不變更的沒收車輛,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不準不按批準的車種、車型購買車輛。違者,按原值的%罰款,對提高檔次購買的車輛予以沒收,并對責任人予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不準冒掛公安、武警、軍隊、外籍車牌照。對符合配車條件與標準,但未辦理控購手續的冒掛牌照問題,按購車價的%罰款,由某控辦補辦定編控購手續;對不符合配車條件與標準的,冒溝輛一律沒收,并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
、特種行業需增加車輛配備時,經申請批準,由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是否合理,并取得控購手續的,可以增加車輛配備,增配的車輛原則上是在現有的車輛中解決。對未經審核和取得控購手續而購車的單位,予以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對本規定下發前發生的符合配車條件,但購車未辦理控購手續的單位,暫作以車輛原值-%的罰款處理,要求盡快申報補辦手續。
、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申報審批審核制度,對隱瞞購車的單位,一經查出,除沒收車輛外,還要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以上處分。,